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21号)
《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2年2月18日
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第三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坚持就近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