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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绿色建筑 能效/能耗管理 循环经济 可再生资源 清洁生产 节能低碳产品 可持续水管理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土地资源保护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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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

第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低碳节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组织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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