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22修正)
(2010年6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