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专利 著作权 商标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6号)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奖项。

第七条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

第八条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促进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十条 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