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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颁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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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2022年1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 灾害预防和应对
  第六章 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先行区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先行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先行区建设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先行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先行区建设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先行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将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先行区建设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先行区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先行区建设的宣传教育,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在先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以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先行区建设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行区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以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为生态坐标,构建黄河生态经济带和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封育保护区、南部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对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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