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官方兽医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装备保障机制,储备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为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签约兽医相关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查站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行资金等提供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