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注销的登记机关,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税务、海关、大数据等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制定标准化规则,完善市场主体注销联动服务,提高注销登记效率。 第四条 市场主体因下列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