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21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2016年1月14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包含机动车基础数据,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以及二手机动车交易流通等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