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市容管理 环境卫生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聊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1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节 招牌   第三章 安全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理规划利用城乡空间资源,保护城乡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乡风貌、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及相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基于是否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