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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聊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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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   (2016年12月28日聊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1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核发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一张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的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第十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配件维修车辆。   第十二条 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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