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6号)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四湖生态保护,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南四湖流域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南四湖划定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南四湖和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菏泽市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南四湖流域协调机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分区管控体系,划定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统筹解决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