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7号) 《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适用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标准进行分类。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和考核内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监督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配套制度。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组织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监督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和办公经营场所,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