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1号)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岛上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