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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湛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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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17年6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监督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