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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佛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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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9月17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河涌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河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第三条 河涌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防治河涌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区、镇(街)、村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涌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条 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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