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0日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六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合作协同。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第九条 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推动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改革、联动创新、联动发展,实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同,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 第十三条 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