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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颁布机构: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公共信息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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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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