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铁路运输 道路运输 水上运输 航空运输 快递运输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线路安全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五章 闽赣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协同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五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省行政区域铁路安全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或者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报告或者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在铁路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铁路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铁路运营食品的安......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