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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修正)

颁布机构:漳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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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修正)   (2019年12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管网、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并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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