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章 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按程序纳入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其中市级绿色矿山仅适用于市县级发证矿种的中小型(生产规模)矿山,其他矿山应按照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