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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哈密地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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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2021年8月24日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4日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用热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促进供热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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