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9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和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进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