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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四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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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四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9日)


  1.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植物资源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古蜀道古柏 跨区域司法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发现线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构建古柏保护长效机制,实现古树资源常态化、智能化保护,同时建立古蜀道沿线检察机关古柏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3日,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位于四川广元市剑阁县木马镇七柏村七柏山上的2株古柏采伐,并以电锯断成原木。经鉴定,被采伐的2株古柏树的树龄均在400年左右,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鉴定价值为23.16万元。2019年7月16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七柏山原有古柏7株,均未按照规定挂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剑阁县古柏资源丰富,以“柏木之乡”著称。辖区内柏木面积14余万公顷,蓄积98.97万立方米,居四川省首位。现存8000余株古柏的千年驿道,是世界古行道树之最和我国秦汉文化积淀最多、保留最完整的驿道。其中树龄2300余年的“剑阁柏”是世界唯一物种,并仅有1株。剑阁县境内现有古树名木资源15620株,占全省26%。其中国家一级古树7632株,国家二级古树617株,国家三级古树7371株。除对集中分布及国有林、祠庵堂庙的古树进行了挂牌管理外,部分古树未进行挂牌管理,部分古树未纳入古树名木档案,已挂牌的古树也存在未规范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管理单位等问题,存在被盗伐和遭受自然损害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14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剑阁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19年8月26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剑阁县境内古树进行清查并挂牌,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协作机制,科学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病虫害、气候变化、城镇发展、环境污染等对古树造成的损害。


  2019年10月16日,剑阁县林业局向剑阁县院作出回复,以资金紧张且少数古树不用建档挂牌为由不予整改。剑阁县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3月召开座谈会督促剑阁县林业局履行职责,但剑阁县林业局依然未对古树名木档案进行更新,剑阁县樵店乡、木马镇、义兴乡、涂山乡、迎水乡等地古树仍未挂牌保护。


  【诉讼过程】


  2020年4月24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剑阁县林业局履行古树名木普查建档、规范挂牌职责。


  检察机关起诉后,剑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专题研究部署古树保护工作,并由县政府制定《剑阁县古树名木普查挂牌实施方案》。剑阁县林业局积极争取经费,聘请专业机构对全县境内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并建立“一树一档”电子数据库,针对古树生长环境、现状等开展精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该县还将古柏保护纳入离任审计,明确由县长及各乡镇长分段包干建立古柏移交项目清单。2020年8月31日,剑阁县举行古柏保护行政首长离任交接仪式。


  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成效进行验收后,2020年10月14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月2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为进一步强化古蜀道古柏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长效保护,剑阁县院与县林业局建立“检林合作”机制,建立古柏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站,联合设立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基地。2020年12月15日,剑阁县院牵头昭化区、南充市阆中市、绵阳市梓潼县、巴中市南江县五地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会签协作机制,签署《加强蜀道古柏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跨区域协作。2021年1-4月,剑阁县院依托协作机制受理涉古柏资源及栖息地保护公益诉讼线索22件,已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0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古树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对全县古柏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以个案为契机,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深度保护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在促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自然生态系统治理、助力剑门蜀道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长江生态资源保护 生态资源损失 连带责任


  【要旨】


  检察机关对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威胁濒危的鳗鱼种群稳定,破坏长江水域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专家评估等方式确定生态资源损失的标准,全链条追究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的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某等34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长江鳗鱼苗至少4852条,出售给王某某、高某某等13人。


  高某某等7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在靖江市安宁港、蟛蜞港等地,分别多次向张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至少5301条,并加价出售给王某某等人。


  王某某等人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共同合伙出资向上述张某某等34人、高某某等7人以及其他身份不明的捕捞者或贩卖者收购长江鳗鱼苗至少116999条,后加价出售给如东县鳗鱼苗养殖场的秦某某及其他收购人员。


  案涉鳗鱼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至今无法人工繁育。


  【调查和诉讼】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院)从王某某等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损害长江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线索,于2019年2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泰州市院走访多名渔业专家、渔政执法人员,调查本案非法捕捞给长江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中国水产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本案非法捕捞、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危害,包括直接的鳗鱼资源损失、误捕的其他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水域生物链受到破坏的危害,所造成的鳗鱼资源及其他生态资源的损失应参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按鳗鱼资源直接损失3倍计算。


  另查明,本案王某某等收购者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是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反复收购,甚至与捕捞者事先约定价格、支付保证金,非法捕捞、贩卖、收购者共同破坏了长江生态资源。对于非禁渔期相关人员采用禁用网具捕捞的禁捕鱼种造成长江生态资源损失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院对王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所造成的鳗鱼资源损失351万元,及造成的其他生态资源损失(按鳗鱼资源损失的1.5倍至3倍计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聘请水产研究专家出庭,辅助说明非法捕捞行为给长江生物多样性以及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带来的危害。


  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某等13人在858.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某某、高某某等7人、张某某等分别在301.9万元,38.7万元,17.2万元范围内与王某某等1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等收购者明知捕捞鳗鱼苗必然会给长江生态资源造成损害,仍积极主动收购,并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收购行为属于对长江生态资源的侵权行为。捕捞者采用竭泽而渔的方式捕捞鳗鱼苗,给长江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具有毁灭性,本案按鳗鱼资源损失的2.5倍计算长江生态损失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评估非法捕捞行为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失,既要求赔偿直接渔业损失,又要求赔偿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域生物链受到破坏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全面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全链条追究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要求各侵权人根据参与情节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或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从源头保护长江生态资源。该案庭审时中央电视台等四十多家媒体全程同步直播,1600多万网友在线旁听,有效地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

  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劳务代偿


  【要旨】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其损害结果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检察机关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探索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可选择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鉴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在2017至2018年期间的经营过程中,购入并对外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1只、“三有动物”孟加拉眼镜蛇3只。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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