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能效/能耗管理 可再生资源 新能源 化石能源 节能评估/审计 节能低碳产品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颁布令: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颁布机构: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源接入各类电网,以及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及以下大电网互联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时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跨省跨区电源外送和电网互联另行规定。电网企业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平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适用电力市场监管相关规定。电力用户接入电网工程适用《供电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源项目业主和电网企业均享有本办法规定的电网公平开放相关权利,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电网公平开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程序规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及地方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统筹,避免重复建设,规范有序实施公平开放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信息公开,保障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知情权;


  (四)加强监管。科学高效开展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国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网公平开放涉及的电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电网企业及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双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电源接入电网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二)拒绝向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输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三)对分布式发电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五)其他违反......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