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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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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产业节能   第三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促进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加工、转换、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节能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业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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