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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颁布机构: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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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2021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晋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阳湖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遵循统一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晋阳湖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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