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25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2021年8月25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处理与利用 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和村庄。乡村污水,是指乡村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乡村从事民宿、餐饮、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第三条 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配套建设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