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8月3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