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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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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修正)   (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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