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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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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督促、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活动。
第四条 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第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失效或者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