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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21修正)

颁布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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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21修正)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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