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心宇
2021年9月13日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