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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上市公司合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

颁布令:上证函〔2021〕1632号 颁布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上市公司合规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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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函〔2021〕16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百零一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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