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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

颁布令:深证上〔2021〕962号 颁布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ESG/信息披露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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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962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增第47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季报格式》),现予以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季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业绩预告、敏感期交易等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季报格式》编制季度报告,并在本所技术平台提交财务数据报送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127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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