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2021修正)
(2020年3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 根据2021年8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资源配置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立煤层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