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固体废物收集/处理 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颁布令: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