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三)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
(四)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五)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
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