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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2021修订)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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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2021修订)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邮政业规划、设施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邮政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交通运输领域邮政方面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扶持和政策支持,重点扶持高寒地区、脱贫地区和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智能投递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改建旧城区时,应当同时规划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为用户接收邮件、快件提供便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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