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限制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进科技治超,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