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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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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 晓 磊 2021年6月16日 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权限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消防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消防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向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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