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经2021年4月29日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4月29日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开发、道路运输、物料堆放、城市绿化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一定粒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源头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