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七号)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