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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订)

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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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保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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