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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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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6月3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一次性纸尿裤、餐巾纸、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市、区(县)两级生活垃圾分类专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经费保障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修编纳入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性专项规划或者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意见,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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