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 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