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0-2021.4) (2021年6月4日) ➤ 刑事类 一、赵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二、杨某某等八人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案 三、范某某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 民事类 四、李某甲、李某乙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案 五、马某某等七人与大唐长山热电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与张某甲、张某乙、潘某某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 行政类 七、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诉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汪清县某乙采石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与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林业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 十、吉林省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与辽源市西安区某养殖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 刑事类 一、赵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以14万元的价格将虎骨及虎皮出售给被告人贾某某,贾某某要求赵某某将部分虎骨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贾某某处,将虎皮及剩余虎骨寄存于赵某某处。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欲购买虎制品,遂与被告人贾某某取得联系,二人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将贾某某寄存于被告人赵某某处的一张虎皮及虎骨若干卖给张某某。贾某某将虎骨通过快递邮寄给张某某,并告知赵某某将虎皮通过快递邮寄给张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虎皮一张、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虎骨八块。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虎皮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制品,价值35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虎皮、虎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赵某某、张某某上诉提出涉案虎皮来自人工繁殖虎,不属于野生动物。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驯养繁殖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案案涉的虎皮、虎骨即属于上述情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就是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此次修订是该名录发布32年来首次大幅调整,是立足生态系统全局,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鲜活写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驯养繁殖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收购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亦涉嫌犯罪。吉林省系生态大省,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资源丰富,本案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杨某某等八人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为新建敦白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敦化市某集体林地被列入征占范围,欲将该地块作为修建单位的取土场。2018年7月,敦化市某村村民蒋某某将地块内的林木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2018年7月末,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胡某甲、许某某、李某某、胡某乙采伐林木,胡某甲等在明知杨某某等人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雇采伐柞树、桦树、杨树。2018年9月,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将采伐林木出售给原某某,经双方核验出售的林木重量为270吨,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8000元。原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收购杨某某等人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