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4月28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域内的具体措施,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