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 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清洁生产,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内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维护、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工地围挡外扬尘、城市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