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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

颁布机构: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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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1年2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预防控制疾病,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建设美丽、健康的哈尔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其他工作。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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