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3月1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昌升 2021年4月6日 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筹、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护路联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